协会组成 PDF 打印 E-mai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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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二, 20 十月 2009 00:00

 

一、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。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,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理事组成。理事长由会长担任,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须由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任期二年。会长负责理事会议的召集、组织工作,商议决定重大事项,负责检查会员大会,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。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,必要时可增加。协会设顾问若干名,每届任期二年,由理事会选聘。每届理事会可在上届理事会基础上调整、发展组成。

二、协会理事会职责:

1、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发展、工作方针;

2、选举和更选会长、副会长,选聘和更选秘书长;

3、增选和更换理事;

4、审议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;

5、审议批准秘书处的财务报告;

6、修订章程;

7、制定会费标准;

8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;

9、以上各条均须由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。

三、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负责协会日常工作,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及副秘书长若干名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由会长任命。在协会工作特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,协会可设专职常务副会长,加强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。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:

1、每年提出本协会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;

2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工作计划;

3、与会员进行日常的联系沟通,及时收集处理会员反馈信息、不断地改善服务,及时通知会员参加协会活动;

4、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可聘用和辞退处内的专职工作人员;

5、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。

6、发展会员及其他工作。

四、协会为更好地服务会员,理事会可积极依靠中欧校友资源,有选择地在重要城市指定代表或设立代表机构。

五、

 

六、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办公室、合作交流部、培训研究部、项目咨询部和信息服务部。

协会根据需要,理事会可以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。

 

最近更新 ( 星期一, 19 四月 2010 07:57 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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